成立日期
  • 1994 年 5 月 21 日,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台內社字第 8313566 號。
學會宗旨
  • 從事資訊安全之研究,推廣資訊安全之應用與發展,促進國內外資訊安全之研究與發展。
主要任務
  • 舉辦與資訊安全相關之學術會議。

  • 舉行有關資訊安全之學術研究、講習、訓練 、討論、訪問、觀摩等活動事項。

  • 收集國內外有關資訊安全之圖書與資料。

  • 發行有關資訊安全之學術刊物、論文集、新知簡訊及書籍。

  • 研訂有關資訊安全之專用名稱、術語及符號。

  • 國際資訊安全學術機構聯系事項。

  • 其他有關資訊安全發展事項。

中華民國資訊安全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83年5月1日成立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88年5月5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9年3月24日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9年9月1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3年6月10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資訊安全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三條:本會宗旨如下:

    (一) 從事資訊安全之研究。

    (二) 推廣資訊安全之應用與發展。

    (三) 促進國內外資訊安全之研究與發展。

  • 第四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或連絡處。

  •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舉辦與資訊安全相關之學術會議。

    (二) 舉行有關資訊安全之學術研究、講習、訓練、討論、訪問、觀摩等活動事項。

    (三) 收集國內外有關資訊安全之圖書與資料。

    (四) 發行有關資訊安全之學術刊物、論文集、新知簡訊及書籍。

    (五) 研訂有關資訊安全之專用名稱、術語及符號。

    (六) 與國際資訊安全學術機構聯繫事項。

    (七) 其他有關資訊安全發展事項。

第二章 會員
  •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大類: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正會員;具學生身分者(年齡不拘)得申請為本會學生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得推派代表二人,享有正會員之權利。

    (三) 贊助會員:凡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1. 死亡或以書面敘明理由聲明退會者。

    2. 會員繳交常年會費期間為每年十至十二月,若會員遲至次年三月尚未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

    3. 永久會員於學會以信件通知參加會員大會,一個月內未回覆者,將暫時予以停權,停權之永久會員,經正式申請得復權。

    (二)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十二條:正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正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學生會員及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五條: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之議決。

  •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七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訂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從常務理事中任命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組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或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替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次屆理、監事之選舉得由本屆理、監事提列參考名單 (但選票上並預留等額空白處,以供不同選擇)。

  •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二十五條: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三十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 第三十一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三十二條:本會之理監事選舉得採通訊選舉。本會之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 第三十三條: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召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各區代表之名額與任期,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之,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一千元。學生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五百元。團體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三千元。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學生會員五百元。團體會員五千元。個人會員一次繳交一萬元者得永久免繳常年會費。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孽息。

    (七) 其它收入。

  •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六: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 第三十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章程,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中華民國資訊安全學會-會員人數


  會員人數 會員家數
學生會員 11
一般會員 23  
永久會員 286  
團體會員 36 家
總計 320  

更新日期:2021 年 6 月